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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10-23 | 16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07〕403号

发文单位: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08-08

  

  为进一步规范我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二、鄂旗、鄂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地区住宅和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三、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征收。

  

  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