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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10-23 | 10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单位: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04-28

  2011年下半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供求的影响,价格持续下跌,交易量急剧减少,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2〕13号)和我市房地产销售和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市局2013年4月25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对我市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鉴于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将我市开发建造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销售价格不超过4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销售价格超过4000元/m2至8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销售价格超过8000元/m2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认定问题。

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东胜、康巴什地区住宅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在原基础上统一下调35%;其他用房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在原基础上统一下调40%。其他地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需要调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作相应调整,并报市局备案。


  四、对于账务不健全的企业和组织,存量房(二手房)交易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具体为:

转让商业地产、写字楼、办公用房、公寓、工业用房、车库、仓储用房和其他用房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销售额的2%;转让住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销售额的1%;

转让商业地产、写字楼、办公用房、公寓、工业用房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销售额的2%。转让车库、仓储用房和其他用房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销售额的1%。


  五、个人转让商业地产、写字楼、办公用房、公寓、工业用房、车库、仓储用房、其他用房和住宅的,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销售额的1%。

个人转让商业地产、写字楼、办公用房、公寓、工业用房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销售额的2%。个人转让车库、仓储用房和其他用房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销售额的1%。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3年4月28日